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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29 15:42:12
浏览量:599
象盒作者:象盒小编

    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最划算的,但是公积金贷款政策大部分人不清楚,下面这篇文章主要介绍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和政策,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总称,是向同一借款人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发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

    第三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株洲行政区域内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回收。银行为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五条  管理中心、银行应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中心“最多跑一次”办理流程、资料收件、办结时限等规定,确保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不含自建房二手交易),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其购房需求的,可同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申请组合贷款。

    第七条  申请组合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株洲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理中心的规定;

    (三)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符合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减去已付款,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按照适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确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银行审批确定。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银行确定。

    第十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银行的约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证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0〕2号)、《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跑一次”若干规定》(株金管发〔2018〕1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依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抵押及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借款人须用组合贷款购买的房产作抵押,并与管理中心、银行、抵押人共同签署《办理抵押(预抵押)顺位登记函》,依法办理抵押(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数额须分别大于或等于管理中心和银行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担保。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须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银行有担保要求的,借款人须同意银行认可的担保。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市区期房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银行提交申请;市区二手房、现房和县(市)贷款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携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协议银行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入《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联系单》,加盖印鉴章后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七条  合同面签。由承办的管理部负责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预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与管理中心、银行签订《办理抵押(预抵押)顺位登记函》,并将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至管理部。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抵押)后,分别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须按照与管理中心、银行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管理中心、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按管理中心、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预抵押)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银行按各自的规定对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由管理中心、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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